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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20     来源: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序号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XKSW00010000行政许可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09月05日修订)
附件第189项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由承办单位受理。
2.审查责任:承办单位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市商务局。
3.决定责任:由市商务局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通知承办单位。
4.送达责任:由承办单位将《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送达提出申请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XKSW00020000行政许可限制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配管函字【1999】第68号 1999年9月21日发布)
主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沈阳、长春、哈尔滨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规章】《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 2012年9月12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规章】《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企业网上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对前来办理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网上未通过审核的,在网上回复说明理由;提交的纸质材料未通过审核的,现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通过审核的,即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XKSW00030000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09月05日修订)
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7〕37号)
附件2第6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6号)
附件2第6项。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核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于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文件和证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XKSW00040000行政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十三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6号)
附件2第8项。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于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的拍卖经营资格许可决定文件和证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QRSW00010000行政确认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将《服务网点认可函》于6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进一步审核。(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QRSW00020000行政确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2005年3月2日)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规章】《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2015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申请人对企业网上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对前来办理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网上未通过审核的,在网上回复说明理由;提交的纸质材料未通过审核的,现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通过审核的,即时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4.送达责任: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QTSW00010000其他行政权力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颁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 ,2009年2月1日公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规范性文件】《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令2008年第12号),目录外业务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将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授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商住服[2016]133号)
辽宁省商务厅决定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发证权限下放至辽宁省各市及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外经贸局)办理。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者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提成支付的合同除外。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者网上提交的合同数据进行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对前来办理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纸质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证书核发工作,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QTSW00020000其他行政权力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初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
191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由商务部实施。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14年10月6日实施)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办好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事项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
地方核准初审取消后,商务部将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将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监管工作细则》商办合函〔2017〕426号等规定予以处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外经贸境〔2014〕240号)
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
(一)各市外经贸局应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或《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二)备案管理。企业须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经贸局初审合格后,在《备案表》的初核栏处签字、盖章,报送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备案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3-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QTSW00030000其他行政权力限额以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1983年9月20日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公布,依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初审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成立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外经贸厅;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请示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QTSW00040000其他行政权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02年1月1日实施,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日公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下放至沈阳市外经贸局管理。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对前来办理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网上未通过审核的,在网上回复说明理由;提交的纸质材料未通过审核的,现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通过审核的,即时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4.送达责任: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QTSW00050000其他行政权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审查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决定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予以备案,向申请企业出具《企业备案回执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QTSW00060000其他行政权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于4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于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的《特许经营备案公告表》应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QTSW00070000其他行政权力拍卖企业监督核查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市商务局1.年度监督核查责任: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和省商务厅的相关要求,对本市辖区内拍卖经营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核查的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QTSW00080000其他行政权力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省商务厅决定将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查、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初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等9项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市商务局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包括当年成品油经营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计量合格《检定证书》;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企业2016年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及整改情况;
9.企业当期经营场所照片;
10.油库及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15QTSW00090000其他行政权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文件依据】《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三、(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文件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确认责任: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时在“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审核后在应用系统进行确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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